假如都實行明碼實價,則能讓消費者節省90%討價還價的時間,大大提高選擇裝修材料的效率。
“明碼實價”最早出現于秦朝制定的《金布律》,規定“同一商品價格,實行明碼實價”,以此限制非法商業活動。現代意義上的“明碼實價”概念大約形成于1879年的美國,流行于二十世紀。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商品買賣就已實行明碼實價。
改革開放至今,“明碼實價”雖然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發改委9號令早已對其有了明確的定義:“明碼實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承諾并履行按規定標價,按標價結算,不接受還價的行為。
如今明碼實價已成為國內外眾多行業、品牌和市場經濟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對于燈飾行業而言,則顯得有點諱莫如深了。
1、走訪燈具市場
相關人士走訪燈飾廣場等賣場時發現,幾乎每家燈飾門市都會在展示的燈飾產品上掛價格標簽,但當顧客詢問價格時,銷售人員便會用計算器快速地敲入數據報出打折后與標價大相徑庭的價格。
業內人士站在燈具市場大調研中也發現:全國各地燈飾經銷商店面絕大多數燈飾產品都有明確的標價,但真正成交的價格卻是五花八門,甚至出現同一個品牌、同一款產品在不同的代理商銷售價格截然不同的現象。
中國燈飾行業產品銷售價格忽高忽低,雜亂無章,不同消費者拿到同一款產品的價格完全取決于其與銷售人員斗智斗勇的水平。
當然,亂象之中也不乏幾家率先實行“明碼實價”的先行者,但實際推行過程普遍受阻,廠商表示難以堅守。
2、原因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討價還價”仍然是目前燈飾行業銷售的常態,大多數消費者對打折、禮品、特價等促銷手段習以為常。長期的價格不透明,使得燈飾品牌與消費者之間信任感遭到的極大傷害,要改變消費者的這種習慣認知,挑戰消費慣性,絕不是能在短期內一蹴而就的。明碼實價的實現,依靠單方面的承諾和自律,是不夠的;更需要消費者有“明碼實價”的意識和習慣。
其次,燈具市場往往有上百家經銷商聚集,單一品牌專賣店實行明碼實價很容易就會受到其他商家有意或無意的攻擊。在這種情況下,“明碼實價”在前期的執行過程中,經銷商面臨消費者的質疑,面對銷售訂單的流失,品牌企業若不能與經銷商進行風險分擔和利益補償,恐怕經銷商在虧損煎熬中會轉向代理其他品牌。沒有燈飾賣場絕大多數主流品牌參與,單靠一家或少數幾家燈飾品牌推行,明碼實價是不可能實現的。
最后,企業的產品設計、品牌溢價能力,在消費者的心目中是否值“明碼實價”之“價”,這個“價”是否真的貨真價實?是否能夠給消費者為這個“合理利潤”買單的理由。目前,燈飾企業毛利普遍在30-50%左右,但經銷商銷售利潤卻在300-500%,因為每賣出去一盞燈,就要背負賣不動的數盞燈的全部成本。這種因落后經營模式而產生的額外成本,消費者并無義務為此買單。
互聯網信息化時代,燈飾行業的產品價格已被擊穿,明碼實價是燈飾行業走向規范化、品牌化的必然結果。隨著消費者的消費意識、消費習慣和權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如果“亮點獎”各品類十大品牌企業能夠倡導推進,中國燈飾行業實現明碼實價便可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