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看到了以下事例,田先生的遭遇和困惑有可能我們也會遇到,所以小編覺得有必要分享給大家!
市民田先生在2011年9月,購買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書面告知是此商品房是大產權,當時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開發商一直沒給田先生過戶。今年開發商突然起訴田先生,案由是確認購房合同無效,開發商稱銷售許可證一直沒有取得,所以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田先生這才知道房屋性質是小產權。那么開發商以沒有取得銷售許可證為由取消購房合同合理嗎?田先生應該怎么辦呢?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進行了回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所以商品房無論是大產權還是小產權,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均適用該規定。開發商作為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例如證明涉訴房屋的產權性質的確屬于小產權等。田先生可主張其對合同無效并無過錯。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田先生可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出售房屋,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田先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最終由法院作出相應判決。鑒于當前執行環境一片大好,如開發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田先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田先生考慮維權周期較長,也可以與開發商達成和解,但是建議以一次性收到款項為和解條件。
所以我們在簽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小心謹慎,出現有損自身合法利益的事件學會及時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